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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原文
发布时间:2025-05-18 14:36浏览次数: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原文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服务效能。
  3.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记录、分析和利用,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诉和举报的受理与登记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查询、检索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复杂案件,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调查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通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反馈机制,及时向被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合同义务。

四、投诉举报的奖励与惩罚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或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追究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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