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具。其实,“点名”不是工具,它对应着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就是满足公
众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不用管“点名”有没有对推动财政规范使用产生什
么作用,“点名”本身就实现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不能以“揭露制度漏洞”的宏大
理性排斥公众这种最基本的权利。
在我们当下的体制中,老百姓的这种知情权尤其显得重要-这差不多是
公众把握公共财政的唯一通道。由于人大监督的乏力和民权的贫困,公众缺少
诸如监督权、听证权、投票权、查询政务权等实质性公民权利对公共财政流向进
行控制,能从审计报告中知情是很不错了,虽然缺乏其他权利的配套,但知情总
比不知情好,而且知情了也能通过大众参与的舆论批判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道义
压力。而“审计报告不点名”,则让公众这仅存的知情权大打折扣。
为什么制度建设不能与“点名”并存,如此“过度理性”,到底是理性还是对
违规部门的妥协?
作者评的对象是新闻,但抓的是其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作者的整篇评论都
集中于这一问题来谈。那么,从这则报道中还能看到其他问题吗?当然,有的人
从这一报告鲜明地看到了李金华的民本审计观,有的则看到了从违规审计向绩
效审计的转变。那么,李金华在报告中还指出了投资管理的七大问题和补助地
方支出存在的三大问题,我们能不能就李金华说的这十个问题中的一个来评论
呢?答案是肯定的。那是不是就说明新闻评论确实存在两个对象,除了新闻,还
有重大问题呢?不是。因为李金华所指出的这十大问题本身已经作为一则新闻
报道出来了,也就是说,他所说的十大问题此时是新闻,是新闻当然可以作为评
论的对象。这时候,就是评论的对象和评论的选题重叠了。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社论似乎就是直接面对问题发言的,这又该怎么看呢?
有的社论是以某个文件或讲话为对象来评论的,这个文件或讲话的发表已经构
成了新闻,而文件或讲话所指的问题当然是被报道出来的新闻。所以,这里也是
对象与选题重叠了。有的社论不是直接以文件或讲话中所指出的问题作选题,
而是谈那个文件或讲话本身存在的问题,那就可以明显地区分开对象和选题了。
还有的社论不是基于文件或讲话,而是直接说现在普遍存在什么什么问题,那实
际上是评论作者同时担任了新闻报道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