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法系的国家中,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权利,也就是说,其看重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认为精神权利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在经济权利之上。在我国,著作权的内容也由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共同构成。著作权法也是先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然后规定经济权利,把精神权利摆在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上[3]。这两种权利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精神权利不能够通过合同、继承而获得,但是经济权利却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转让。所以,对于一个作品来说,著作权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所拥有。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者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又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指与作者的人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体现作者的人格和精神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二)作者的经济权利
作者的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又称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在使用作品时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著作权的限制和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和例外[4]。之所以设置这种限制和例外,是为了在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平衡。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条合理使用的情况,根据这些条款,可以把它们划分为五大类:(1)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学目的而使用;(2)为新闻传播而使用;(3)其他公益使用;(4)免费表演;(5)特定群体使用[5]。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报纸转载的法定许可、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及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限,也即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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