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对儿童频道中含有的描绘暴力的内容保持特别的谨慎。
14.2.3应该对儿童节目中可能促使儿童模仿危险动作的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14.3转折时段,观看指南和家长控制
14.3.1免费广播应该在21点到5点间遵守“转折时段”原则。在这个时段内,可以播送更多的成人内容。但在其他时段,播送内容时应该把儿童受众考虑在内。
14.3.2广播公司应该确保专为成年受众所做的节目和宣传不得在“转折时段”之外的时间播出。
14.3.3为帮助受众选择合适的节目,广播公司可以提供基于年龄段的收视指南。当播送的节目中含有暴力、性行为或攻击性语言时,收视指南应提前提供。此类指南应该植入相关节目或片段之前,或植入在任何需要的地方。
14.3.4广播公司的订购节目应尽可能地提供有效的家长控制机制,以确保订阅者能屏蔽他认为不适合全家看的节目。
15.对本规范的修订
15.1编辑论坛应对本规范进行年度性复审。
15.2只有在编辑论坛召开的一般或特殊会议上商定对本规范的修订,且有2/3以上的多数会员赞成时,对本规范的修改才能生效。任何修订内容都必须在批准后的3周内写入本规范。[1]
注解:
[1]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的内容来源于https://accountablejournalism.org/ethics-codes/namibia-ombudsman-code-of-ethics-for-the-namibian-media,摘录于2015年4月3日。
印度尼西亚:《新闻委员会网络媒体新闻报道指南》
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是受建国五原则、1945年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保护的。印度尼西亚网络媒体的存在也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一部分。
网络媒体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南以确保能够在《关于新闻媒体的1999年第40号法令》以及新闻伦理纲要的指导下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使其履行相关的职能、权利和义务。
为此,印度尼西亚新闻委员会联合其他媒体机构、网络媒体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制定出如下网络新闻报道指南:
1.范围
a)根据新闻法以及新闻委员会制定的准则,任何运用网络来从事相关新闻活动的媒体都是网络媒体。
b)用户原创内容是指网络用户创作或是发布的任何内容,例如文章、图片、评论、语音、视频,以
8月21日晚间,房地产企业保利的保利北京媒体群中上演了这样一幕:工作人员在群内转发了关于保利七夕营销活动的一条链接与一段文案,并发红包,希望群内媒体人员可以将其转发至朋友圈。
两小时后,群内的保利发展控股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文灵要求管理员提醒群内所有人:没转发的移出本群。与此同时,文灵成为该群新群主,并拍了拍群内一位媒体人。
文灵的这一举动迅速引发了群内不少媒体人的不满,众多群成员纷纷自行退出群聊。随后,文灵在群内对此反应作出了回复。当日,有媒体人写下关于该事件的公众号文章并发布至朋友圈,却收到了文灵的评论质疑其故意制造热点。 次日8月22日早晨,文灵在群中发消息道歉,并不忘继续为七夕营销活动做宣传。除此之外,保利官方仍无任何关于此次冲突的回复声明。 排除炒作营销的可能性,保利北京与媒体人的这次冲突反映了组织方对媒体关系的认知缺席。媒体关系正是组织方最需要谨慎处理、慎重对待的重要关系议题之一。
据悉媒体关系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既有在信息补贴与曝光度上的交易、又是在互相支持长期合作下的共生;单向的剥削与操控容易引发危机,长远而言双向对等更为稳妥;组织与媒体之间几乎无硬性契约。如何评估一组关系是否健康、长效?信任、满意、承诺的重要程度不在话下;而除此之外,双向交流的平等也是一项重要却容易被忽视的指标。
媒体与企业共同握有一部分权力、互相约束,方可造就良性的双向对等关系。单方面的控制会获得暂时的收益与稳定,却并不长久。我们很难得知本群建立的初始原因,但就结果来看,这并非是一次单纯的甲乙方行为,而要求转发至个人朋友圈也有侵犯个人生活之嫌。
房地产行业具有强垂直性和封闭性,单次活动的营销传播正向传达力常常不足,但负面传达力会远远超出定位受众而扩散到普通公众中去。个人声誉风险将直接影响企业品牌声誉,例如本次事件中文灵总和保利得到了大量官僚主义官腔重的标签。而文灵总也缺乏面对媒体的基本思路,微信群也同样可以成为触发危机的场景。
或许,保利北京的文灵总仅仅看到了当下大环境中企业方信息补贴对媒体人的重要程度,却忘记了关系双方之外的社会监督力量。一段媒体关系中,企业与媒体应共享任务而不是抛出任务,正如文灵不应说出那句没转发的移出本群,而应该是请各位媒体朋友多多关注、帮忙宣传。好大的官威之下,反映着企业领导者对媒体关系认知的匮乏、公关思维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