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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18 14:43浏览次数:

公安督察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规定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为了确保公安机关高效、公正地处理群众的报警和投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旨在规范公安督察机关在接收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1.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2.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3. 涉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规定 (一)受理方式

  1. 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督察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2. 可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电子形式的投诉举报信息。
  3. 现场投诉举报需由当事人填写《公安督察投诉举报登记表》。
  4. 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充书面材料。

(二)受理时间

  1. 接到投诉举报后,公安督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步判断。
  2. 紧急情况或重大案件应立即上报并尽快处理。

(三)受理程序

  1. 记录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
  2.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登记,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后续的处理途径。

(四)处理时限

  1. 对于紧急情况的投诉举报,应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反馈。
  2. 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
  3.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

  1.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投诉举报,应当耐心听取意见,并说明理由。
  3. 对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应妥善保护,不得外泄。

五、保密与监督

  1.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办案需要外,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
  2.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受理、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六、结语 公安督察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督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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