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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规定
2021-06-02 20:48:47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

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新出版[1993801号),规定“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

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并明确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

2011年3月,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版单位的主

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

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这是以法规形

式强调了要完善和坚持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报刊的主办单位具有以下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关于报刊内容的管理职责。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

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宜传、报道选题计划和重要稿

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

发行或不发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

导责任。

第二,关于报刊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责。主办单位要为报刊社提供和筹集

必要的资金设备,是报刊社的出资者;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

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但报刊社的主办单位同通常

企业的出资者不同的是,报刊社发生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给予补贴或其

他方式的补偿。

第三,关于报刊机构人事制度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审核

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其中报刊社的主要负责人亦即法人代表必须由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担

任,禁止把报刊交给非主办单位人员“承包”。此外,如果报刊停办,主办单位

应承担资产清算、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3)对报刊出版内容的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

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报刊的出版实行编辑

责任制度,也就是说,报刊出版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完全由报刊的编辑负责。

发表什么样的内容或者不发表什么样的内容,由报刊的编辑、主任编辑和总编

辑三级审核来决定,政府部门只负责对报刊出版的内容进行事后监管。那么。

报刊编辑依据什么标准对报刊内容进行事前审核?政府部门又依据什么标准

对报刊内容进行事后监管?

《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列出了报刊出版的禁载内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

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

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

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宜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磁坏社会稳

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谱谤他人,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同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

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零的行为的内

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管理条例)

的禁载规定是审核报刊内容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报刊编辑在审核报刊内容

时必须严格遵禁载规定,不能刊发违反禁载规定的内容。

此外,报刊编辑在审核出版内容时,还负有审核内容真实性的责任。《出

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

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

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的

基本精神,报刊不应刊载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作品,但如因各种原因刊发

了此类作品、则应及时通过报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4)对报刊日常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

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

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

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药,负责有关的出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理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

监管,实施准人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查效:(三)对出版物内客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

所玖业人员进行管理,

(报纸出報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

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主要有四方面:

-是单位管理,即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

监管,实施准人和退出管理,傍如,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制度,《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

出量单位分类实掩综合评估。

二是行为管理,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新闻进行查处。例

如,对出版单位买卖刊号,版面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等。

三是物体管理,对出版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例如,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赖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是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例如,出版,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

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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