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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有哪些情形?如何防范?
2021-03-23 15:26:31

新闻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有哪些情形?如何防范?

社会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应遵循的规则,是保证社会良性运转的基

础。社会秩序往往是通过法律、伦理、习惯等体现出来的。新闻传媒的巨大影

响力会对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既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良好的正

向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负向作用。如新闻传播中“泛娱乐化”倾向和“低

俗之风”,以及渲染凶杀、暴力和传播淫秽等方面的内容,会污染社会风气,诱

发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侵害,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习俗。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

社会习俗是一个社会实现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①新闻媒体承担着促进社会

稳定的责任,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防范新闻传播扰乱社会秩

序,鉴于淫秽、暴力、迷信等内容对“公序良俗”的负面影响,各国基本都为此

制定了相关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1)对传播行为中“性表现”的限制

我国限制淫秽出版物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

罚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淫秽物

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

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该条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本

视为淫移物品”。

淫秽物品包含书刊、图片、影片,普像制品以及其他形式。深移物基的传

播方式包括制作、运输、贩卖、复制、出售、出租、播出,放换以及利用计算提信

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进行传播。

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行政验罚,治安处得,熊

事处罚。

2)对宣扬迷信、暴力等传播行为的限制或禁止

迷信,指的是占星术、算命、勘风水、崇鬼神等愚味的想想或行为,是一种

非理性、非科学的心理和行为。

暴力,指的是利用强暴手段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媒体渲染暴力的方式有:同情或赞颂罪犯,如把犯事行为称票为英罐好度的行

为,以引起人们的同情,主张犯罪;详细描述犯罪的细节、具体的犯弹手验,起

到间接教唆犯罪的后果;描述或者通过音响、画面擅染残忍、阴惨、净布行

为等。

《出版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均禁止媒体宣扬迷值,渲染德

力。《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刊登的十类内容

中就包括“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温移、禁

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二十

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信退反社

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饰,残酷等妨害来成告人

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

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的节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对此还规定了相

应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出版、进口、印制或者复

制、发行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触型刑

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

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案例】2012年11月24日,干露露母女三人在江苏教育电视台竞猜节

目《棒棒棒》录制中放泼撒野、大曝粗口,节目现场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后,引发

民众声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1月28日责令江苏教育电视台立即停播

《棒棒棒》栏目,29日又发布公告称对江苏教育电视台自30日零时起进行

停播整顿的处理。12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

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吸取江苏教育电视台的教训,严禁有丑闻劣迹的人

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严禁有丑闻劣迹者在各类视听节

目中发声出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一系列举措赢得了观众和网民的

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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