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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就是创作者对所选的论题做出自己的论断,提出自己的见解的过...
2021-08-11 09:38:06


(一)立论要新颖

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事情:某些评论选题很好,但作者的观点却很陈旧,了

无新意,引不起人的兴趣,而有些选题似乎已经不太新鲜了,但作者选了一个很

好的角度,发人所未发,让人眼前一亮。比如说,有关领导开会讲话过长的问题,

一般的评论观点是: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但一篇评论进一步认为,应该是有话

则短,无话则免,因为既然无话,你要讲就是多余的。东方网2002年2月1日的

一则署名向阳的评论却做了个反题。我们来看看这篇评论:

省长演说该多长?

某省日前新选了一位省长,按照会议议程,新当选的省长将发表就职演说。

这位省长讲话有多长?记者的报道是这样描述的:“会前10分钟,当选省长的

讲话稿发到记者手中。出乎意料的是,通篇讲话只有薄薄的一页纸。记者逐字

逐句数了一遍,连标点符号在内共385字。省长尚未开口讲话,会场上已爆发出

一阵热烈的掌声。”

显然,有关媒体和与会者对只有385字的省长演说是“充分肯定”的。但读

了这则新闻,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省长的就职演讲该多长?请听这位省长的

讲话为什么这么短,主要内容是:“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距全省人民的期盼

还有不小的距离。我将恪尽职守,奋发有为,鞠躬尽瘁,不辱使命.......”可见这

些话是属于表态性的,甚至可以说是“礼节性”的,没有涉及“全省工作”的实质。

这样内容的就职演说,用一分钟时间,我认为是足够了。问题是,大家给其“热

烈的掌声”,是因为省长的“话短”。于是我想,倘若这位新任省长的就职演说讲

了一个小时,且都是与全省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我们会不会赞扬他呢?也

许不会吧。

眼下,“精文简会”的呼声又出现了新一轮的高潮。于是,大家纷纷“行动”

起来,其中一个措施就是话讲得越短越好,有的地方还不管三七二十一,规定讲

话发言限时多少。这是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我觉得倒有点形式主义之嫌了。

讲话是干什么的?是交流,是信息的传送。作为领导者来说,“有话则长,无话

则短”,才是好风气。领导讲话不能仅仅是为“讨”个讲短话的好名声,该讲的话

就不讲了。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短话”又有什么意义呢?试想,倘若上述省长

的385字的礼节性话语也省略不讲(这些话其实也是可讲可不讲的),那么是否

会误什么大事呢?恕我直言,不会的。

“短话”不一定都值得称赞,“长话”也不能“一棍子打死”。

作者的意见是,讲话是交流,交流就要把意思表达清楚,因而不应看讲话有

多长,而应看讲的话有没有价值。这样的立论就很新颖。

类似的反题立论很多。比如,从政的人大都想要升官,为此有了种种对升官

路径的探讨,所谓“只送不跑,原地不动,只跑不送,跑了没用,既跑又送,提拔重

用”,有篇批评官迷的文章,立论是《不要当官,要干革命》,但《书刊报》第78、79

期的一篇评论则以“不应简单指责要官者”命题。文章的观点是,不想当将军的

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做官的从政人员不是好公务员。对他们来说,当官是实现

自己的抱负的一条途径。与其指责要官者,不如设计一种好的制度,让那些真正

有道德、有能力的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理想。再比如,2000年7月,几个记者用


偷拍的手段曝光了高考舞弊事件,引来一片赞扬之声,2000年9月《新闻记者》

杂志的一篇评论《记者,你为何事先不报告-高考舞弊事件曝光后的思考》则

认为,记者既然事先已经知道了那里有人要作弊,就要报告有关领导,杜绝事件

的发生。为了得到轰动性新闻而眼睁睁看着学生铸成大错,以致事件发生后,那

些在同一考场而没有作弊的学生也被取消了录取资格,断送了大好前程,这能

不让人对记者的职业道德提出质疑。

当然,对一个选题,不是只能做反题立论。任何事物都是多种矛盾的统一

体,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窥见其本质的不同方面。因此,对某一个选题,我们

可以从许多方面立论,新的立论角度总是可以找到的。对前举时评文章的一稿

多投问题就有诸多立论,有的从编辑角度立论,有的从作者角度立论,还有的从

著作权的角度立论。即便是从著作权的角度立论,也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与

《媒体强制作者接受独家发表要求,合理吗?》一文相对,另一篇谈著作权的文章

则强调了双方的约定:

一稿多投是与非 要由法律来评判

造成一稿多投这一现象,责任主要在媒体还是在撰稿人?治理一稿多投,是

靠媒体规则还是靠撰稿人的自律?一稿多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这些问

题,我坚决赞成网友文志传的意见:首先要由法律来评判。

《著作权法》第32条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

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内容中值得媒体与作者双方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这9个字,一切尽在此言中。

重在“约定”,媒体与作者之间完全可以用“约定”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一环节处理得当,谁是谁非的责任问题便不难划分了。“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这一规定,既是媒体的“防弹衣”,也是作者的“救生圈”。有约定的,按

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规定办;没有约定又违犯规定的“一女二嫁”,当属违法。

......

可见,立论可以有多种角度,选题的“多侧面”使论点可以不断翻新。此外,

事物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所以,老的选题在新的形势下也仍有新论点可

以挖掘。形势不断变化,新的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只要评论工作者能够真正下

苦功夫深入社会生活去观察、思考,总能够不断地发掘新的立论角度。

当然,新颖不是说非要抬杠,别人批评机动车污染,你偏要来一篇《骑自行

车也是一种城市污染》,别人说人要挑战自身极限,你立刻来一篇《挑战极限就

是破坏自然》,这就违背了论点的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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