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伤与诽谤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违者犯有妨害罪,且任何犯有妨害罪的个人都可受到禁止……在这类诉讼中,被告辩护可以证明作品的确实性,且发表是为了正当目的并带有良好动机。”[13]
1927年9月到11月,在明尼苏达州发行的《星期六新闻报》刊登了一系列文章,揭露和指控明尼阿波利斯市的某些官员腐败无能,未能对该市的赌博、走私和诈骗活动予以惩治。文章中还使用了激烈的言辞指责了市政府的一些主要官员。于是,该市检察长对该报提起诉讼。1928年,州法院依据《减轻妨害公众法》,先是下令减少该报发行量,接着永久禁止该报发表任何诋毁或诽谤的文章。
《星期六新闻报》的所有人杰伊·M.尼尔不服该禁令,以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出版自由为理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31年,最高法院最终以五比四通过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撰写的判决书,推翻州法院的禁令,裁定《减轻妨害公众法》违宪,尼尔胜诉。
休斯在法庭意见中写道:“该州法的运作和结果就是一种审查。问题是该州法是否符合美国在历史上就信奉和保障的出版自由。在确定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时,如果不是普遍认为,至少也是一般认为,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宗旨是防止对出版物的事先限制。”[14]由此,禁止事先限制原则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创立,并成为第一修正案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案例评析
“尼尔案”创立了禁止事先限制原则,而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重要判例之一。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庭内部的意见分成了五对四的局面,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及事先限制。以巴特勒法官为代表的反对意见认为:“从事先限制的确切意义上来说,明尼苏达州的《减轻妨害公众法》并没有对报刊实行事先限制,因为该州法没有授权政府像核发执照官和审查官那样实行事先控制,而只是规定了一种横平救济。本案中《星期六新闻报》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出版自由,并正如该州最高法院指出的,威胁了道德、安宁和良好秩序,该州法授权的限制仅仅是针对已经适当判定为构成妨害公众的行为。”[15]
休斯分析道,在该州法中,“当局可以控告一家报纸或期刊的出版者出版丑闻性和诽谤性资料(特别是如果该资料宣称该官员玩忽职守);在这种控告面前,除非出版者有足够的和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资料是真实的以及出版动机是良好的,否则这个出版就将遭到镇压……这实质上是新闻检查”[16]。因此他裁定:“本案不涉及有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因此各种商品也不断地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不过,因为商品种类繁多,所以消费者并非所有的商品都是明确的,通常只会选择需要挑选的商品,而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明确的购买到相关的商品,又因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所以新闻推广也成了首要任务,那么在进行商品新闻写作时,有什么要求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呢?撰写商品新闻的要求:
1.商品新闻标题:新闻出现在消费者视线中时,消费者首先关注的一定是文章的标题;2.商品新闻的标题如果不能吸引消费者,那么后面的内容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在撰写标题时,可以适当地加以修饰,从而吸引消费者浏览;
2.商品新闻的内容:标题之后是新闻的内容。笔者认为,新闻写作存在五种写作方式:伏笔式写作、故事式写作、情绪式写作、欺骗式写作、宣传式写作。以上五种方法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合并应用。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兴趣。当然,我们也可以将相关产品嵌入到内容中,只是不能太明显,避免消费者反感,我们同样可以进行适当的艺术修饰;
3.商品新闻末尾:文章末尾可以是整篇文章的总结,在文章末尾可以添加有关商品的信息,在末尾添加商品信息时,一定要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能夸大,不能过分修饰;以上就是商品新闻撰写的相关要求,之后我们可以对该新闻进行发布,只是在发布时,我们还是有目的地选择一个发布平台,以确保新闻效果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