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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怎样注明消息来源?
2021-06-11 10:46:07


具体、准确、完整地交代消息来源,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新闻,可信度、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具体体现。

1)明确交代信息来源

新闻稿件中涉及观点、数据等,需要明确交代消息来源。原则上,无论文

件、引语、数据、分析、评论等,或者其他媒体已经做出的报道,都应注明准确的

出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观点中包含指控、谴责等负面事实或批判感情时,

更需要注明消息来源。此外,如果记者援引的是自己所在媒体过去的报道信

息和数据,则无需特别注明,但为了方便读者查阅往期报道,可向读者说明,

一些宣传报道中,为烘托群众的喜悦或赞赏,往往会出现比较模糊的消息

源手法,这种延续已久却不规范的写法需要改变。比如上海某报2001年刊发

的《上海的辉煌 祖国的辉煌》报道中,出现几处模糊、笼统的消息源表述:

“当丰硕的成果最终呈现在世人面前时,人们由衷地认为····.”。“当火树银花

绽放在无垠的夜空,所有人都被深深地震撼了。流光溢彩的浦江两岸,人们尽

情欢呼。·....”。其中的“人们”、“所有人”等词语比较空泛,虽然这种用法在通

讯中十分常见,不特指某人或某个人群,但从新闻的准确角度看,仍略显空洞

和缺乏说服力。

2)说明具体职务和姓名

消息源的介绍需要尽量具体、准确。如果援引个人的观点。需要说明其单

位、职务和姓名等信息,顺序一般为“单位+职务+姓名”:对个人单位、职务和

姓名的交代,一般会遵循这些规范:一是要准确、要核对名字的写法;二是不要

滥用“资深”、“著名”等太过拔高的形容词;三是要贴近、有些消息源有多重身

份,一般应选择与这次报道主题最相关的那个职务。具体操作过程中,关于个

人消息源的使用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一篇报道中多次引用某消息源的话语时、第二次开始可以不用全

称,只用姓名或者姓氏即可。

其二,在同一段中,若没有出现其他消息源,也可使用人称代词,但下一段

需要使用全名。

其三,如果是访谈类的新闻报道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在第一次使用时需要

使用全名,接下来可用简写,但需说明,如金某某(以下简称金),等等。,其四,在实际报道中,消息源职务姓名一般可以这样写:如“广州市第一

人民医院内科医生某某(尽量用全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消息源信息是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体现,

一般应尽量少用“某某单位说”这类不符合逻辑的字眼。

3)转载媒体报道要说明来源

无论纸媒还是网络媒体(如传统媒体的官方微博),在转载其他媒体报道

时,都应该注明消息来源,这是一种对版权尊重、对同行尊重的职业规范。

一种情况是,本报道需要引用其他媒体报道过的一部分内容时,应采用

“据某某媒体报道”、“某某在接受某某媒体采访时表示”等形式。另一种情况

是,全文转载,此种情况多见于新闻网站,则需要在网页上注明:“来源:某某

媒体。作者:某某记者。

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时,要注意选择权威的、有公信力的媒体,而

且一般是签署过版权购买协议的媒体。目前,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报道

时,经常发生断章取义、以讹传讹的乱象。比如,2012年5月29日某报发表

社评,标题是《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某网站当天转发该文时,将

文章标题改为《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给大量网民造成误导,也

影响了该报的声誉。2012年5月30日,该报就此事与网站交涉,该网站随后

在官方微博和新闻频道首页刊发致款声明。

【参考】《财经》杂志处理不同消息来源的规范

《财经》杂志在处理不同的消息来源时,将不同类型的媒体加以区别,提

醒记者编辑严格把握。

A类:明确可作为消息来源引用的媒体。

B类:经请示可考虑作为消息来源引用的媒体。

C类:一般不考虑作为消息未源引用的媒体(只可从中发现报道线索,进

一步求证后方可直接报道)。

D类:互联网上的消息,除新华网上的专发消息,一律做C类处理。,总的来说,关于消息来源的描述方式,每个媒体都有各自的规范和要求,

描述方式应依据媒体的传统、风格来确定,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不过,消息

来源的描述应尽量做到准确、翔实、贴近,有据可查。这是每个媒体对新网负

责、对读者负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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